一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存在一些评价标准不当、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数据结果不合理、环保措施不切合实际等问题,给企业在建设和环保验收过程中造成很大难度。
有些措施根本落实不了,即使采用的环保设施也达不到预测的排放限值。企业不得已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正常生产。
企业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避免在环保验收过程走弯路;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严格论证把关,对于不规范的环评预测及环保措施应明确予以否决。在确保源头治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在我国的环评实践中, 还普遍存在着一个没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又实际存在的做法,环评验收报告,就是在**审批环节增加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评审的程序。从实践分析, 这种出白**意见的做法只有一个日的, 就是补强**初审认定环评报告伟结论正确
或者错误的支持力度。这种做法虽然无可厚非, 但是在缺乏公平公止和公开的程序**条件下, 当建设单位出资组织*评审时、或者评审会上所持的态度等因素, 会在很人程度上左右*个人的观点和判断。另外, 当环评结论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争议时, 即使是技术科学*也会对此感到茫然而较有可能在评审结论中作出模棱两可的判断,环评验收报告编写, 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推给审批部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环评的审查作了相关的规定。基本的做法是,环评验收报告手续,对于规划环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环评验收报告要求,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终以环评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小组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