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水资源论证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它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不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针对某个单一项目的取用水问题展开,目标比较单一; 规划水资源论证则实现了论证项目从“点”层面的论证向区域宏观层面论证的转变,充分考虑各个单一论证项目对区域生态的叠加影响,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从源头上进行控制,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利用效率,真正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目标
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审批工作由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单位组织相关领域*对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总体评价和修改意见。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审批通过意味着对报告中取水可行性、供水可靠性、水源配置方案合理性、供水应急预案可行性及退水在项目区接纳范围的认可。作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后一道关卡,审查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作为评判的标准。
项目区的情况要以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论证依据,注意报告所涉及的水资源论证规划的时效性、有效性,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注意报告内容的一致性和本身的闭合性,做好报告和区域、流域、行业规划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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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项目取水打破了原有的系统平衡(水量、水位、水温、水质),北京水资源论证,就必然要对其他相关利益方产生影响。那么都影响了什么? 影响程度如何?这个问题要很好地论证。地下水取水影响论证在论证报告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是水资源论证报告出问题的地方,也是论证报告的薄弱环节,往往出问题都出在影响论证没有做好。
不少水资源论证报告更多停留在定性分析上,对影响对象、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的分析均没有详细量化计算,使得取水影响分析不透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水资源论证内容不够;评价深度不够、不具说服力;定性的多、定量的少;附图缺少构件,无法判断水资源论证范围是否包括了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结论不够明确、责任含糊不清。
水资源论证中根据规划范围所在的区域水资源配置总体格局及其规划方案,对规划取水水源方案和水资源论证配置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各类水源取水条件及其供水规模,拟定合理可行的取水水源论证方案。通过比选,确定规划取水水源方案,明确各类取水水源的供水范围、供水对象及其可供水量,水资源论证评审,分析论证新增取水量的可行性和可供水量的可靠性。
水资源论证中,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水源方案比选分析应遵循地下水**采区严禁新增取用地下水; 地表水过度开发地区应严格控制地表水利用规模; 鼓励加大再生水等其他水源的利用; 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合理利用外调水。
以地表水水源供水方案的水资源论证可供水量分析应分析不同来水条件、地表水供水工程现状及未来工况下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及规划范围可配水量,并分析与相关水量分配方案( 协议) 的相符性; 以地下水水源供水方案的水资源论证可供水量分析应以地下水可开采量或地下水控制指标为依据,综合确定地下水供水量及其可开采区域,地下水**采区禁止新增开采地下水。
以再生水源为供水方案的水资源论证可供水量分析应分析再生水用户的用水特点,并结合再生水厂建设情况,应明确再生水供水对象,论证其可供水量; 以外调水水源为供水对象的水资源论证可供水量分析应按照已建和拟建调水工程分别进行分析论证; 以水权交易水源的水资源论证应提供水权交易可行性专题研究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并说明水权交易对象、数量、质量使用期限等。